国家级工程实践教育中心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建立高校、企业联合培养人才的新机制,进一步发挥企业在工程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工程实践教育中心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提升学生的工程素养,培养学生的工程实践能力、工程设计能力和工程创新能力,培养造就一大批创新能力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质量各类型工程技术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工程实践教育中心是指高校依托企业建立的,为落实高校“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以下简称“卓越计划”)培养方案中的企业学习阶段的任务,由高校和企业密切合作开展工程人才培养的综合平台。
第三条 教育部联合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国家级工程实践教育中心的管理。对工程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定期评估、动态管理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中心职责
第四条 国家级工程实践教育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1、参与制订培养方案。工程实践教育中心组织行业企业专家参与合作高校培养方案的制订工作,共同制订培养目标、共同建设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特别是企业学习阶段培养方案的制订。
2、落实学生在企业学习期间的各项教学安排。提供实训、实习的场所与设备,安排学生实际动手操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接收学生参与企业技术创新和工程开发。
3、建设中心指导教师队伍。组织企业高级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到高校担任兼职教师,开设企业课程、指导学生实习实训、毕业设计。
4、参与对学生的考核和评价。中心与合作高校共同制订企业学习阶段的培养标准和考核要求,共同对学生在企业学习阶段的培养质量进行评价。
5、与合作院校共同做好学生在企业学习期间的安全、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教育,提供充分的安全保护与劳动保护设备,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6、定期公布中心可提供课程、实习岗位、指导教师等相关信息。
7、国家级工程实践教育中心应向所有“卓越计划”高校开放。根据实际接待能力,接受学生来企业学习。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七条 工程实践教育中心应加强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根据实际情况探索不同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促进工程实践教育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八条 工程实践教育中心的日常运行由企业负责,负责人由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担任。
第九条工程实践教育中心应按照依托企业的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管理。同时,工程实践教育中心要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教师选派、教学安排、质量评价等关键环节的管理。
第十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单位秘密,服从中心管理人员和指导教师的管理,对于违反规定的学生可终止其在中心的学习资格。
第十一条 在中心学习期间,高校应负责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委派指导教师与企业共同管理学生学习、生活。
第十二条 企业、高校和学生本人应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三方联合培养协议,对各方权利和义务进行规范。